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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新闻
汽车失窃 居委会担责20%
发布日期:2014-07-14

居民院门卫张某收了赵某小汽车停车费后,向赵某出具了盖有“社区居委会财务专用章”的停车凭据。可这辆新车在停放过程中,还是被人从居民院盗走了。赵某以社区居委会未尽保管义务,将居委会推上法庭,要求对方承担车辆价值与保险赔付差额损失——成都首起居民因汽车失窃向社区居委会索偿案,23日在武侯法院尘埃落定。法院以居委会门卫对开出大院的车辆没进行查验就放行,即没尽到看管义务,判决居委会承担20%的赔偿责任。

  汽车失窃 居民状告居委会

  赵先生家住武侯某居民大院,由于是老式居民院落,没有引进物业管理公司入场管理。一直来,居委会为贴补门卫工资,就让门卫对进入院内的汽车收取停车费。去年,赵按社区车辆停车收费标准,向门卫张某缴纳了90元/月的汽车停车费。张某收款后,向赵某出具了盖有“社区居委会财务专用章”的停车凭据。日前,赵某将自家一辆长安微型客车开进院落停放。第二天清晨,赵某一早起来发现汽车不见了。他马上向张询问。张某当即承认,汽车是在14日晚被人开走的。由于汽车驾离时,驾驶员出具了停车牌,他就没阻拦。“门卫既然收了我的停车费,就该履行保管汽车的责任。”赵先生因此向张某索赔。张某称自己收取的停车费并非落入个人腰包,而是上交了社区居委会。赵某只得将社区居委会推上法庭,要求社区居委会补偿他汽车购买款与保险赔付差额、购置税、保险等共计16544元。

  争议焦点 占用费还是保管费

  赵某认为,根据汽车停放凭据,社区居委会是该车赔偿主体。张某收取停车款后,应视为双方已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,张某就应承担看护车辆的义务。由于张某对开出大院的车辆失查,导致车辆丢失,居委会理应赔偿。

  社区居委会则认为,居民院落并非正规停车场,居委会也从未办理过停车营业手续。社区居委会只是对停放院落内的车辆,象征性地收取了车辆场所占用费,占用费不是车辆保管费,双方因此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,门卫也没有看管车辆的义务。

  法院判决 居委会担责20%

  法院审理认为,社区大院并不是正规经营性停车场,赵某与社区之间建立的并非是机动车保管合同关系;虽然社区居委会向赵某出具了“收款收据”,但其载明的收费内容却是“场地占用费”。作为车主,赵某对车辆停放的场所有无安全保障失查,理应承担责任。同时,居委会门卫对开出大院的车辆没进行查验就放行,没尽到看管义务,有过错,居委会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综合全案,法院判决居委会应承担20%的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文章来自:太平洋汽车网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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